【33】評論
第 二百 條 無法投遞之國內郵件,依其交寄之郵路方式退回,除前n條資費外,不另收航空、限時或快捷費。n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n以最速郵路(航空或水陸)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n經寄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之航空郵資或經第三人於寄n達局繳納此項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