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信】評論
【tea7985】評論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yl】評論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7項)1.不能書面得知, 2.不能實現3.未給證書, 4.未經授權5.構成犯罪, 6.違背公序良俗7.其他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