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有瑕疵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3916
統計:A(314),B(117),C(218),D(1230),E(0)

用户評論

【用戶】南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用戶】tea7985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用戶】y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7項)1.不能書面得知, 2.不能實現3.未給證書, 4.未經授權5.構成犯罪, 6.違背公序良俗7.其他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