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Shiu】評論
原3年,改為4年
【Zoey Hsu】評論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YH Chen】評論
PS 立法委員選舉自97年第七屆起採混合投票制的並立制(多數投票制+比例代表制)
【願得一心人】評論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規定選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