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評論
藥事法第二十一條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有違第一款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