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觀光產業不須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A)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B)受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
(C)受廢止登記證之處分
(D)暫停營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8618
統計:A(12),B(2),C(8),D(19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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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