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容】評論
B=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古美門研介】評論
第 22 條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一、客房出租。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第 7 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7 條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