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克里斯)】評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06月06日電子郵件920606函釋:「一、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在下列的情形下,規定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又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需要所為之重製(備份),應屬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圍,是法律所允許的。二、圖書館關於論文摘要之合理使用 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