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精神疾病與刑法第 19 條是脫罪免死金牌?
參考 2020-05-01MEOWTECHLAW 撰寫之文章
【案一】士林地方法院 2017 年 5 月 12 日宣佈一審結果,依殺人罪及兒少法第 112 條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生。法官判決書的內容指稱,王景玉患有思覺失調症,依我國簽署的「兩公約」法條中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的規定,因此法官最終才沒有判處王景玉死刑。
【案二】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遭鄭姓凶嫌刺死,嘉義地院以鄭有精神障礙判決無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消息一出引發社會大眾譁然,除引發基層員警憤怒,內政部長徐國勇亦表示,對此判決深表遺憾,絕對會依法上訴,為殉職員警爭取公道。
早在 2018 年便有人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提議「廢除刑法第 19 條,不得以精神疾病當免死金牌」,而有 237 人附議。然而,究竟實際上有多少法院判決採信被告精神疾病的抗辯,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筆者嘗試用 Lawsnote 法學資料庫,以「刑法第 19 條 刑法 第 271 條第 1 項 精神 疾病刑事 判決-殺人未遂-毒品 最高法院」關鍵字,搜尋最高法院與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及精神疾病有關之 105 年度至 109 年度判決,最後整理比較表如下:

因此,精神疾病真的是脫罪的免死金牌嗎?,在這個民意如潮水的時代,一個順應民意的判決或許是個不會被罵的作法,但是法官有依法審判、依法判決的職責。
※相關法條:
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題組】(1)文中的兩個案件引起社會大眾的譁然與震驚,主要原因不包括下列何種原因?
(A)殺人逃死,犯罪行為付出不對等的代價
(B)精神鑑定報告作假,醫德淪喪
(C)過度保護犯罪者,精神病患者享有免死金牌
(D)民眾未審先判,然而結果與想像有落差。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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