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嘉汶】評論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1.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2.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4.前項第二款所稱特定疾病,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