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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17條 (教師義務)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線上測驗: /item-5.+%E4%BE%9D%E6%93%9A%E6%95%99%E5%B8%AB%E6%B3%95%E4%B9%8B%E8%A6%8F%E5%AE%9A%E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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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16條 (教師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