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6.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C)從事教學相關進修與研究
(D)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7574
統計:A(12),B(4),C(19),D(590),E(0)

用户評論

EVVONE】評論

教師法 第17條 (教師義務)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線上測驗: /item-5.+%E4%BE%9D%E6%93%9A%E6%95%99%E5%B8%AB%E6%B3%95%E4%B9%8B%E8%A6%8F%E5%AE%9A%E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