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是為本法所稱下列何種場所?
(A)勞動場所。
(B)工作場所。
(C)就業場所。
(D)作業場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5899
統計:A(62),B(174),C(12),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Shi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用戶】Shi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