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下列何者非屬偵查中辯護人之權限?
(A)與證人對質
(B)接見犯罪嫌疑人
(C)請求調查證據
(D)詢問嫌犯時在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7959
統計:A(220),B(10),C(7),D(8),E(0)

用户評論

花侍】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