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筱綠】評論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 (市) ,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 (市) 負擔百分之十。
【簡佳儀】評論
請問d選項出自於那個法條呢?
【柯信誠】評論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 至 第5條
【Lin Pj】評論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4 條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者為限,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負擔。但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第 5 條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