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能源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併購(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更先進之 B 太陽能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委由 C 印刷公司(下稱 C 公司)承印相關併購文件。甲為 C 公司之員工,雖在文件中 A、B 公司係以虛擬代號 X、Y 表示,但甲仍從相關資料及數據中,準確判斷該併購案之目標公司為 B 公司。甲於是逢低買進 B 公司股票,隨後並趁併購消息公開後,B 公司股票大漲之際,賣出手中持股獲利千萬。試問本案例中,甲有無構成內線交易罪責?請依法分析說明。(4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2899
統計:A(12),B(48),C(293),D(58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636 號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666 號 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