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8 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之行為,性質上為: (A)行政處分 (B)公法契約 (C)私法契約 (D)行政命令〔94 行警修改成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8 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之行為,性質上為: (A)行政處分 (B)公法契約 (C)私法契約 (D)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