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aoliu】評論
(A) 強調「普遍性」概念,認為每個人都可能因為健康上的的問題而有某種 程度的障礙ICF 重新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B) 透過身體功能與構造(body function and structures)、活動(activities)與參與(participation)等結構面來描述健康狀況ICF 將身心障礙的評估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層次包含身體功能與結構的損傷情形以及因為以上的損傷所致的活動(activity) 限制與參與(participate)侷限的潛能與現況,在每個身體功能與結構損傷類別下,再分別觀察、測量活動(activity)、參與(participate)面向第二層次則是指環境因素與個人特質這兩種因素跟障礙互動的情形。藉由這兩個部分的評估,幫助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更貼近自己需求的服務。 (C) 身體功能指的是身體各系統之生理功能,不包括智力、感官等心理方面ICF第一層級分類身體功能第一章 心智功能第二章 感官功能和疼痛第三章 嗓音和言語功能第四章 心血管、血液、免疫和呼吸系統功能第五章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功能第六章 泌尿生殖和生育功能第七章 神經肌肉骨骼與動作相關的功能第八章 皮膚與相關結構的功能(D) 臺灣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採行此精神,將舊制的 16 類身心障礙類別改成新制的 8 類101 年 7 月 11 日起,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以 ICF 做為評估方式,除將身心障礙分類由16 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 條)改為 ICF 之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對應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