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4 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稱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不得低於第五條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比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x百分之一百第二條自有資本及第三條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填報手冊辦理。第一項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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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4 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稱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不得低於第五條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比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x百分之一百第二條自有資本及第三條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填報手冊辦理。第一項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