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A)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
(B)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左側
(C)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
(D)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2857
統計:A(1),B(231),C(5),D(8),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 y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三、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四、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後即時恢復。五、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六、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七、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八、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前項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