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公務員,其配偶乙開設 A 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困難面臨解散,原本擔任董事之丙卻在公司解散前亡故,為了符合公司法規定,解散前仍須補足董事人數,乙因而商請甲於 2017 年 3 月 18 日掛名董事,並即於 2017 年 7 月 20 日辦理公司解散,甲並未領取任何薪資。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甲可能必須承擔何種責任?(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2857
統計:A(9),B(0),C(4),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