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playlifecl】評論
藥師執業登記變更是30日
【Jason】評論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我要叫你一聲大格格】評論
藥商進行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藥商停業申請復業:停業期滿前30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