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ALA】評論
公懲法第九條已修法,樓上是舊法。
【Pei-106戶政普考上榜】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姚元龍-感謝阿,已考上】評論
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免職是考績法,免除職務才是懲戒法,兩者性質上不一樣,依據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係屬公懲會決定,屬於司法性質判決,救濟為再審,而免職係依據考績法,因此性質上為行政處分,救濟為復審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