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8】評論
二人為共同正犯,本應罰責一樣§271但又生母殺嬰另有規定§274,算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所以二人才會罰責不一樣AB都各有罰責上的錯誤
【chou joy】評論
了解了,謝謝
【Li Yu-Jhen】評論
(一)甲乙應該算是共謀共同正犯:1.事先共同意思聯絡。2.參與謀議。3.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二)要判斷法條屬純正身份犯(有身份才成立犯罪,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或不純正身份犯(身份僅是刑罰加重或減輕的要件,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本題生母殺嬰罪即是),前者,「無身份的共同正犯」適用法條是第31條第1項論本罪的共同正犯;後者則適用第31條第2項,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所以甲論以殺人罪,乙論以生母殺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