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夫妻甲乙經濟狀況長期不佳,再加上乙又臨盆在即,兩人整日愁容滿面,毫無喜悅可言,更悲慘的是,甲近日突遭解雇,生活陷入困頓,兩人不知如何度過難關。數週後乙在婦產科醫院順利產下一子 A,但兩人已決定不要小孩跟著受苦,於是乙在生產完當天隨即返家,由甲將 A抱至浴室,使其溺斃在浴盆內。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乙論以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論以生母殺嬰罪之共同正犯
(C)乙論以生母殺嬰罪,甲論以生母殺嬰罪之幫助犯
(D)甲論以普通殺人罪,乙論以生母殺嬰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0406
統計:A(32),B(50),C(15),D(2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產科

用户評論

5138】評論

二人為共同正犯,本應罰責一樣§271但又生母殺嬰另有規定§274,算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所以二人才會罰責不一樣AB都各有罰責上的錯誤

chou joy】評論

了解了,謝謝

Li Yu-Jhen】評論

(一)甲乙應該算是共謀共同正犯:1.事先共同意思聯絡。2.參與謀議。3.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二)要判斷法條屬純正身份犯(有身份才成立犯罪,如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或不純正身份犯(身份僅是刑罰加重或減輕的要件,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本題生母殺嬰罪即是),前者,「無身份的共同正犯」適用法條是第31條第1項論本罪的共同正犯;後者則適用第31條第2項,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所以甲論以殺人罪,乙論以生母殺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