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江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一、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四、收費管理員。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補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限制(一)僱用約僱、技工、工友等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務一般: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一人(若50人以上未達100也應有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