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一、A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三、B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五、C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六、D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