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吧跑吧!】評論
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8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104年更頒布細項辦法,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其中第 8 條: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應為該教師延聘律師,其人 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但因故無法徵得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律上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