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 YaNg】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3)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讚讚】評論
什麼是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