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030】評論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 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 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 於訴願管轄機關。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B),並得視事件之情 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