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正確?答案顯示:
(A)訴願無理由者,以決定駁回
(B)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者,不可逕為變更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0822
統計:A(15),B(9),C(171),D(5),E(0)

用户評論

訪客030】評論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   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   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   於訴願管轄機關。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B),並得視事件之情   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訪客030】評論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   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   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   於訴願管轄機關。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B),並得視事件之情   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訪客030】評論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   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   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   於訴願管轄機關。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B),並得視事件之情   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