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搖尾巴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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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者。 二、曾任簡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簡任評事八年以上;或曾任簡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簡任評事,並任簡任行政官合計八年以上者。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金管會的。@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是考試院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