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下列何種情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為不起訴處分者
(C)被告死亡者
(D)刑法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8421
統計:A(13),B(30),C(14),D(108),E(0)

用户評論

SunnyFunny】評論

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