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下列何種情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為不起訴處分者
(C)被告死亡者
(D)刑法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8421
統計:A(13),B(30),C(14),D(108),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299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免刑~~例如: 政治犯,  總統特赦。 政治犯有罪,但因特赦,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