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再度修法,針對此次修法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酌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B)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保護處分,包括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C)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 23 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D)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 3 條第 1 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在1 年內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得裁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2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son】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4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Alpaca】評論

第84條(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處罰)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D8-5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