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Chi Wang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第 四 條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
【用戶】土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三十 條 下列各件,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影印本及電腦印製之文件。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四、手抄之樂譜。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九、其他以紙張、硬紙片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者。前項第八款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