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net-li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四十二 條 電子函件客戶,如密碼遺忘、被竊或不擬繼續交寄電子函件時,得申請暫停或終止帳戶。nn前項帳戶之終止,客戶於填妥帳戶終止申請表後寄電子郵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