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甲駕車於公路競速,因不熟悉路況撞傷乙。本案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以甲與乙皆同意由甲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並賠償乙二十萬元,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檢察官未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甲撞傷乙,則緩起訴不合法
(B)若乙事後認為二十萬元賠償金太少,可以提起再議與自訴
(C)若甲認為乙有過失,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不得聲請撤銷原處分
(D)若甲於緩起訴期間拒絕參與宣傳活動,檢察官於期間屆滿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5263
統計:A(4),B(2),C(3),D(86),E(0)

用户評論

【用戶】xy5986amy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甲於緩起訴期間拒絕參與宣傳活動,檢察官屆滿前得撤銷處分 第 253-3 條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用戶】Eilee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職權撤銷原處分主體為檢察官。聲請撤銷原處分主體僅有告訴人,沒有被告。

【用戶】xy5986amy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甲於緩起訴期間拒絕參與宣傳活動,檢察官屆滿前得撤銷處分 第 253-3 條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用戶】Eileen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253-3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職權撤銷原處分主體為檢察官。聲請撤銷原處分主體僅有告訴人,沒有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