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ile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 85 條第 4 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之處罰,有關該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警察機關管轄事項(B)

【評論內容】

第 46 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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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評論主題】23.有關警察教育教條及相關子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B)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格,始得入學(C) 警察

【評論內容】

C.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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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之校長、教育長及教務、訓導主管人員資格,除依法律規定外,須曾受第五條警察教育,並曾任警察教育或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評論主題】4. 中國哲人,名言疊出。以下各句,最有可能出於道家哲人之口的是?(A) 好古敏求 (B) 聖人不仁 (C) 下學而上達 (D) 博學而篤志

【評論內容】

B.「仁」親愛、偏愛的意思

聖人如果有仁,就會偏愛偏私,應循無為之道

【評論主題】9. 有關「具結」對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屬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B) 屬刑罰擴張事由(C) 屬客觀可罰條件 (D) 屬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評論內容】

A.犯嫌之犯罪的行為(客觀)是否構成犯罪要件

B.共犯(教唆、幫助)成立以正犯行為存在為必要

C.客觀上存在之處罰條件(實體要件)

D.犯嫌之主觀心態(故意、過失)

【評論主題】6. 甲開車搭載 A 女前往旅館從事性交易,甲購買 2 杯咖啡,在其中 1 杯摻入藥劑後,將摻入藥劑之咖啡遞給 A 女,A 女飲用後因藥效發作覺得頭暈,甲攙扶癱軟無力之 A 女進旅館房間休息,取走 A

【評論內容】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30 條 加重強盜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要件: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3然人、災害、車站(公眾運輸)

【評論主題】18 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前來報案,有關處理之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受理時,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清點,並填具制式拾得物收據一式二聯,詳予登載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

【評論內容】

填寫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人收執、第二聯由保管單位存查。

受理拾得物時,應判別是否屬於拾得物,如係法令所禁止之不通融之物及其他法令有規定之物不屬於拾得物,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70 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致死,法院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合一

【評論內容】

35年特抗字第21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與在認定事實後因以論處罪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涉。

【評論主題】15.甲駕車於公路競速,因不熟悉路況撞傷乙。本案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以甲與乙皆同意由甲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並賠償乙二十萬元,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檢察官未調閱路

【評論內容】

第253-3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職權撤銷原處分主體為檢察官。

聲請撤銷原處分主體僅有告訴人,沒有被告。

【評論主題】70 甲因故與乙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故意,將乙毆打成傷,送醫急救,乙具狀告訴甲傷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乙因傷重致死,法院對乙死亡事實不得合一

【評論內容】

35年特抗字第21號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與在認定事實後因以論處罪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涉。

【評論主題】15.甲駕車於公路競速,因不熟悉路況撞傷乙。本案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以甲與乙皆同意由甲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並賠償乙二十萬元,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檢察官未調閱路

【評論內容】

第253-3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職權撤銷原處分主體為檢察官。

聲請撤銷原處分主體僅有告訴人,沒有被告。

【評論主題】21.甲涉嫌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又認為甲傷害乙之罪證不足而撤回公訴,此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A)不受理判決 (B)免訴判決 (C)無庸為任何裁判 (D)無罪判決

【評論內容】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