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leen】評論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要件: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3然人、災害、車站(公眾運輸)
【杜杜】評論
藥劑作為加重是在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