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評論
(D)警職法第十條第二項: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 ,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拾起一年內銷毀之。
【An】評論
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A)第一項前段。應更正為 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克能發生之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B)第一項後段。警察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並非警察機關即為主管機關,其相關機關是指與該廠所有管理或是監督關係之機關(構)。(C)第一項前段。參考A之解析(D)第二項。原則上 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例外 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