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C)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所攜帶之物及所使用之交通X工具→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E)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非屬逮捕、拘禁,毋X須適用提審法之規定 (A)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B) 得詢問姓名、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D)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A)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B)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
【誠誠】評論
(C)不含交通工具,如果要檢查交通工具是依警職法第8條第2項後段,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D)對於人身短期拘束自由都有適用,因此包含帶返所查證身分也包含其中 EX.執行管束通知書、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