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 85 條第 4 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之處罰,有關該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警察機關管轄事項
(B) 該行為之處罰依法屬於法院簡易庭管轄事項
(C) 被處罰人如有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D)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如有不服裁定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如對普通庭之裁定不服,得再行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9),B(7),C(10),D(11),E(4)

用户評論

2xxuoger】評論

第五章 救濟第五十五條 (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第五十六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第五十七條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

An】評論

我覺得應該真的是因為沒寫警察機關,因為處分可以是很多機關下達或做出的決定

Eileen】評論

第 46 條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第 85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nnnnn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王惟】評論

所以C的錯誤 是錯在處分書應該改為裁定書的意思被處罰人如有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