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xuoger】評論
第五章 救濟第五十五條 (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第五十六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第五十七條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
【An】評論
我覺得應該真的是因為沒寫警察機關,因為處分可以是很多機關下達或做出的決定
【Eileen】評論
第 46 條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第 85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nnnnn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王惟】評論
所以C的錯誤 是錯在處分書應該改為裁定書的意思被處罰人如有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