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下列何種情形或現行犯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A) 甲恐嚇乙剁手腳
(B) 甲頂替乙酒醉駕車
(C) 甲侵占乙的遺失物
(D) 甲偷拍乙身體隱私部位,乙撤回告訴
(E) 甲毆打乙,乙在半年後提出傷害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D,E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2),D(2),E(1)

用户評論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