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第9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A)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B)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D)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cindy】評論
拘留是移送給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