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甲積欠乙債務,卻無力償還,乙曾入 A 宅裝潢,得知 A 宅內有不少名畫,於是勸甲入宅行竊變賣還債。甲邀丙、丁一起作案,因甲處於假釋中,由甲觀察 A 作息與豪宅安全設備並擬定行竊與銷贓計畫後,交由丙、丁實行。丙與丁依計畫日間侵入 A 宅行竊成功,甲、丙與丁平分贓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丙與丁因結夥三人以上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
(B) 甲、丙與丁因結夥三人以上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
(C) 甲、乙、丙與丁因侵入住宅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D) 丙與丁因日間侵入住宅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乙成立加重竊盜罪的教唆犯
(E) 丙與丁因日間侵入住宅行竊,成立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甲成立竊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3),E(0)
用户評論
【Sian】評論
刑法321侵入住宅不是就算加重竊盜了??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加重竊盜罪:刑法第 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 7210 號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10 月 30 日要旨: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