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仍然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A)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B) 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C)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58974
統計:A(14),B(3),C(8),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院將「致人死傷」定位為主觀構成要件,甲對撞到乙不知情,主觀上對於肇事或撞傷乙並沒有認識,故不成立肇逃。BY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015號判決

【用戶】Eilee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主觀要件須甲對致乙受傷有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現場,才能成立肇事逃逸。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講白話就是沒有肇逃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