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H】評論
審計準則公報38號回函不符之原因與頻率第三十四條查核人員認為函證程序與替代查核程序並未能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以支持某一財務報表聲明時,查核人員應採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查核人員於評估是否須執行其他查核程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1.函證與替代查核程序之可靠性2.回函不符之性質、金額及數量3.由其他查核程序所提供之證據第三十五條查核人員須考慮回函不符之原因及頻率。回函不服可能表是受查者財務資訊不實表達,如回函不符之原因係財務資訊不實表達,則查核人員須確認不實表達之原因,並評估是否會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此外,亦應重新考慮其他必要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