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教上岸了!謝謝阿。需要】評論
詐欺罪的成立以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及「使他人陷於錯誤」為要件。也就是說,必須在行為當時,主觀上有藉此圖謀不法利益的意思存在,並以不正之方式 使他人陷於錯誤 他人並因此錯誤而為財物交付之情形。
【Wanchen Hsieh】評論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