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正確答案是C 請ㄚ摩更改一下解釋字號釋字第 554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1年12月27日解釋爭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解釋文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用戶】跋前躓後日乾夕惕珠圓玉潤虛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3 司法院大法官曾在解釋文中承認性行為自由,請問這是依據: (A)憲法第 8 條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B)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C)憲法第 22 條規定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D)憲法第 23 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