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寶已考到 謝謝阿】評論
第 1 條本標準依職能治療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 3 條職能治療所之人員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人員(一) 負責職能治療師,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格。(二) 應視需要設置臨床心理、特殊教育人員。二、設施(一) 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45平方公尺,其中治療空間,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 其並設置物理治療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 於75平方公尺,其中治療空間,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三) 非使用一樓者,應有電梯或供輪椅通行之斜坡道。(四) 廁所應有供殘障者使用之扶手設施。(五) 地板應為防滑地板。(六) 消防安全應符合相關規定。(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