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5.政府為鼓勵生育,解決少子化問題,訂有相關法規提供育嬰假,營造有利環境,使得成人能安心孕育下一代,請問:針對育嬰假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父母親須工作滿一年才可申請(B)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內(C)子女未滿5歲前皆可申請(D)育嬰假最多不超過兩年修改成為45.政府為鼓勵生育,解決少子化問題,訂有相關法規提供育嬰假,營造有利環境,使得成人能安心孕育下一代,請問:針對育嬰假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父母親須工作滿六個月才可申請(B)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內(C)子女未滿5歲前皆可申請(D)育嬰假最多不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