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訴訟參加、訴訟告知、訴訟代理等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在訴訟中故意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防禦方法,則參加人日後得另訴對該當事人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B)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依職權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以口頭告知該第三人
(C)訴訟代理人有兩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並以主訴訟代理人之法律意見為主,副訴訟代理人之法律意見為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9108
統計:A(804),B(156),C(83),D(85),E(0)

用户評論

goacese】評論

第 63 條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2條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最愛小凱<3】評論

第67-1條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