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acese】評論
第 63 條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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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72條 (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最愛小凱<3】評論
第67-1條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