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裕】評論
手冊91條 如必須實施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應依下列要領為之:(一)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二)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三)指認前必須告訴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四)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五)應為非一對一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六)被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七)實施指認應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表附於筆錄(格式如附件2)。(八)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提供老舊照片指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