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c042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會計法第66條(借貸方餘額之處理)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